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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自治区重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11 09: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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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课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桂宣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自治区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设特色新型智库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于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聚焦新时代下广西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的、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咨询成果。

(二)自治区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必须处理好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中长期战略研究与短期发展研究的关系。自治区重点课题分为两类,即自治区重点研究课题、重点调研课题。

第二条 组织职责

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由科研管理处承担自治区重点课题研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办理自治区重点课题的立项及报批手续;

(二)承担课题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管理;

(三)督促业务处室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做好研究课题的开题评议、调研安排、中期检查、评审验收、成果上报及汇编等工作;

(四)做好课题有关成果及资料的归档;

(五)负责课题成果应用和转化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编制下一年度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第三条 课题立项

研究课题确立的依据和类型:

(一)自治区重点课题,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要求以及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由各业务处室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选题立项初步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科研管理处汇总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后,再报请自治区四家班子领导圈点题;根据自治区四家班子领导圈点题情况,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文立项。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文后,由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每个课题的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重要专项研究课题,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课题内容研究确定责任处室。

(三)中心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课题,以及其它部门的外协课题,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课题内容研究确定责任处室。

第四条 课题管理

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组长负责实施本课题研究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课题由责任处室牵头完成,原则上不能对外委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组的人员构成。组长明确为1人,原则上由中心领导担任;如中心领导不担任课题组长的,则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一名处长担任;课题组长确定后,原则上不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应书面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自治区副部级以上领导是否为课题指导或顾问,须经领导本人书面同意。课题副组长原则上由各处室负责人担任,课题组成员由各处室人员组成。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课题组的,相关人员必须是与课题研究主题和领域密切相关,且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条 课题开题

实行课题研究开题评议制度。责任处室在开题评议前,要开展课题初步调研工作,包括实地调研、资料收集、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咨询等,拟定课题研究工作方案、课题研究提纲以及课题组人员等。科研管理处组织召开课题开题评议会,由中心领导、各处室处长及中心专家库专家对各课题研究方案和提纲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课题调研

课题调研计划由各责任处室起草,经科研管理处负责汇总统筹,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调研计划若需调整,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各责任处室要选取区内外的典型地区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课题调研座谈会,广泛了解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建议,不能开展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活动。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调研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能随意改变行程,轻车简行,切实减少基层负担,严禁到景区景点进行公款旅游。

第七条 中期检查

实行课题中期检查制度。由科研管理处根据中心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课题中期检查评议,检查课题实地调研情况、专家咨询情况、阶段性成果情况、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下一步课题研究计划及重点等,对责任处室前段工作作出评价,并对下一步的课题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结题验收

(一)课题研究报告完成后,责任处室提出结题申请,由科研管理处制定评审验收会议方案,报课题分管领导审核,经中心主任审定后,召开评审验收会议。评审组成员根据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评审组组长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厅级以上、且对所评审课题有较深入研究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或实际工作者担任。如评审组组长临时无法参加会议,由科研管理处视实际情况,请示课题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专家组其他成员中推选一名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组长。各责任处室要按照评审专家所提意见建议对课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年度绩效计划的完成期限前提交科研管理处统一印刷报送自治区领导。

(二)没有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的课题,要在规定时间内继续修改完善,科研管理处按程序再次组织评审验收。

第九条 课题经费

(一)自治区重点课题研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每年根据部门预算情况适当调整。每个课题安排相应的研究经费,由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二)课题经费支出要本着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由责任处室根据财务制度和课题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必须用于课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1. 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 数据采集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 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4. 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必须进行的区内外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等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费、评审等费用。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日评审劳务费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8倍。

6. 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实习生、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桂政研字〔2018〕33号)明确的有关报酬;《调研与咨询成果交流》的有关稿酬。

7. 结项后的余款,由中心收回统一管理。

(三)责任处室按中心课题经费预算制订分项经费管理安排方案,经科研管理处、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课题经费实际使用数额不能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处室之间如需调整研究经费,必须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报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评审费和劳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和劳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心统一代扣代缴,统一由中心财务通过银行转账到专家提供的个人账户,不得发放现金。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课题研究经费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如自治区已出台(或以后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遵照执行。

第十条 成果应用

(一)重点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由责任处室提出,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以《送阅件》或课题专报等形式报送自治区领导。

(二)重点课题研究报告,经评审验收通过后,统一由中心以《研究报告》等形式报送自治区领导,供决策参考。

(三)中心每年年底对所有课题研究报告进行评优,优秀成果将优先参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上级部门评奖。

(四)根据年度《广西发展报告》出版工作的安排,科研管理处及时将本年度自治区重点课题及部分重大专题调研课题成果汇编成书。课题所有权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使用、发表、报奖等须报中心党组批准。

第十一条 保密管理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中心的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自治区重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桂政研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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