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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印发2023年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16: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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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23年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为保证2023年绩效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推进、奖惩和激励作用,大力营造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从严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具体细化和落实自治区绩效办下发的《2023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绩效计划》和中心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各处室的年度绩效任务,实施考核任务绩效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执行力,确保全面完成2023年度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二、考评主体

考评工作在中心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组 长:杨 丛

副组长:唐毓流、商娜红

成 员:邓杨素、荣先恒、李世泽、卢 婕、刘祖喜、

黄 红、刘文勇、彭文静

中心绩效办负责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

主 任:唐毓流

成 员:邓杨素、彭文静、刘文勇、祝沛章、季桑羽

三、考评内容和考评步骤

(一)考评内容

1.自治区绩效考评。

2.中心工作安排。

(二)考评步骤

1.分解绩效任务。将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和中心工作安排根据各处室职责进行任务分解,经中心党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2.实施过程管理。中心绩效办督促指导各处室按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填报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上传证明材料。因政策调整、外部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等客观原因实施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中心绩效办,按有关程序进行申请调整。若处室在自治区绩效办下达的绩效计划外,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新部署的重大工作,要及时报告中心绩效办,并及时主动申请作为我中心的年度新增重大工作任务。

3.开展年终考评。2024年年初,各处室对照绩效计划,逐项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自评,整理归档台帐资料,于规定的时间内将处室自评材料报至中心绩效办。

4.形成考评结果。中心绩效办汇总各处室年度考评情况,形成初评结果并反馈各处室,经中心党组审定、公示后,形成考评结果。

四、各处室2023年度绩效量化指标

按相关的标准评分、加分、扣分,不设置基础分,总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一)自治区绩效考评得分

1.完成核心工作得分。6分/项(其中,编写《送阅件》,1分/篇)。得分项为多个处室共同承担的,则由牵头处室按相关处室的贡献大小、参与人数等分配(下同)。

2.完成重点工作得分。4分/项。

3.完成共性工作得分。2分/项(其中,上报的信息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刊物采用的得2分/条,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采用的得0.5分/条,每季度需采用2条以上,每少1条扣0.5分,每多1条,多出部分按1分/条得分。本项工作减分仅限业务处室)。

(二)中心工作安排得分

1.主要文件。(1)以“桂政研党组报”、“桂政研报”的形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含呈送各类研究成果的报告);(2)以“桂政研党组发”、“桂政研发”的形式下发的各类文件。得2分/份。

2.主要文稿。(1)自治区领导交办的未能列入新增重大工作的文稿,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得4分/篇,其他领导交办的,得2分/篇;(2)党组和中心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文稿,得1分/篇;(3)党组、中心领导或课题组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发表的文章,得2分/篇。

3.主要会议。包括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民主生活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全区决策咨询工作会议、全区决策咨询和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工作会议、全区决策咨询培训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等,得0.5分/次。

4.其他工作。(1)处室派出人员参加乡村振兴工作的,得3分/人。(2)处室人员有被“两办”或经党组批准的其他单位抽调工作(有文件依据)的,得1分/人,超过半年的,得2分/人。(3)组织开展党性教育,警示教育,集体提醒谈话,志愿服务,老干部活动,机关工会、妇委会换届等,得1分/次(已列入自治区绩效指标考核的,不能重复得分)。

五、加分标准

(一)自治区绩效考评加分

1.创优争先工作获自治区绩效办加分。承担任务处室的加分为自治区绩效办加分×30。

2.《送阅件》获得领导批示加分。《送阅件》获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批示要有内容,圈阅不计,下同),加2分/篇;获自治区其他领导批示,加1分/篇;同一篇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送阅件》的管理处室可获加分,具体为相应加分值5%。

3.《研究报告》获得领导批示加分。《研究报告》(包括阶段性成果)或研究成果专报(非《送阅件》)获国家领导批示,加6分/篇;获自治区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批示,加4分/篇;获自治区或国家部委其他领导批示,加2分/篇;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阶段性成果、定稿,视为同一项成果,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研究报告》的管理处室可获加分,具体为相应加分值5%。

4.信息获得领导批示加分。获国家领导批示,加6分/条;获自治区或国家部委领导批示,加3分/条。

5.研究成果获奖加分。研究成果荣获国家级学术成果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研究成果荣获省部级学术成果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6.绩效考评获一、二等等次加分。在自治区绩效年度考评中获一、二等等次,牵头负责的处室分别加30分、20分。

(二)中心工作安排加分

相关工作获自治区、区直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加2分/项。

六、扣分标准

1.未按时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责任处室扣10分/次。

2.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任务被自治区绩效办或指标牵头部门扣分的,承担任务的处室按×20的标准予以扣分。

3.自治区绩效考评排三等等次,牵头负责的处室扣20分。

4.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责任处室扣5分/次。

5.上报的文件、信息等有错误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处室扣2分/次。

6.处室课题经费的支出进度,1月—6月≥ 40%、1月—9月≥ 65%、1月—11月≥ 82%、1月—12月≥ 90%,未按时完成支出进度扣2.5分/次。

7.绩效工作质量有问题,未按时间、按要求上传材料及填写工作说明,被自治区绩效办云平台通报、要求重新补充材料的,责任处室扣1分/项。

8.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未按照《2021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方案》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处室扣1分/项。

七、有关说明

(一)同一工作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款的,仅按最高分值只加一次分。

(二)获加分的项为多个处室共同承担,则由牵头处室按相关处室的贡献大小、参与人数等分配,扣分按同等比例处理。

(三)其他情况。除以上得分、加分、扣分情况外,还有其他应当得分、加分、扣分情况的,参照前面相关条款得分、加分、扣分。

八、等次划分

(一)考评等次设置。按照年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划为一等、二等、不合格共三个等次。

(二)考评等次比例设定。根据得分高低排序,50%的比例确定为一等等次,50%确定为二等和不合格等次。

(三)考评“一票否决”。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九、结果运用

(一)中心绩效量化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奖金二次分配的重要依据。

1.对获得中心绩效量化考评一等等次的处室进行奖励。奖励奖金来源及标准为:中心获自治区绩效考评一等等次的,从获一等等次的绩效考评项提出奖金总额的2%;获自治区绩效考评二等、三等等次的,从相应的绩效考评项提出奖金总额的1%。

2.依据自治区《关于明确机关绩效考评奖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499号)明确的“对在绩效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倾斜”原则,从自治区绩效考评奖金总额提出1%,用于适当奖励中心绩效办成员及各处室绩效联络员。

(二)考评结果作为处室和个人工作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处室及其人员原则上不能评为年度优秀。

(三)对绩效量化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扣减处室人员个人绩效奖金实领额的6%。

十、本方案由中心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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